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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去年12月初審通過,至今遲未三讀。去年民進黨團在內政委員會提出修正動議,領土變更及修憲不列入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回歸憲法處理。但因時力、國親黨團有異議而保留條文留待院會協商。民進黨呼籲,國民黨能參與協商,達成共識;但國民黨反嗆,民進黨要玩就自己玩,如果自己都不想處理,就是打假球。

這屆立法院在第一會期討論公投法時,在民進黨立委主導下列入領土變更複決,最後又急踩剎車;去年重審公投法,民進黨團更提出修正動議,再刪掉領土變更複決,主張回歸憲法處理。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其固有疆域,須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四分之三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交付公民複決。

民進黨團幹事長劉櫂豪強調,「領土變更不日式年菜會納入公投事項」,就依照去年初審通過的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回歸現有「憲法」增修條文規範。他表示,最後協商因國民黨不參加開不成,該處理的還是要處理,不過還是會希望國民黨參加協商,取得共識。

黃昭順表示,民進黨真心想要過的法案,依照他們的個性和執政黨的人數優勢,他們可以馬上表決通過,根本就不用等國民來協商,「我就讓他們自己玩啊」,如果自己都不想處理,那就是在打假球。黃昭順說,林義雄當年就是主張獨立公投,但民進黨自己的版本到底是否符合林義雄想要的,他們自己內部的問題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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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品皇咖啡觀光工廠接受參與民進黨縣長初選的翁章梁委託代工,製造咖啡包文宣,遭民眾檢舉品皇咖啡觀光工廠是農地違建,縣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理,品皇董事長洪明寶喊冤說,他不認識翁章梁,翁章梁是經人介紹委託品皇咖啡製造12萬包咖啡包,已製造3萬多包交貨,單純生意無端被捲入選舉,已和翁章梁中止後續代工。

洪明寶說,品皇咖啡以每包3.5元,文宣包裝由翁章梁陣營提供,品皇咖啡代工咖啡,他曾在台中接受候選人委託代工製做咖啡包,歡迎各界訂製,他很早從義竹鄉出外到台中經營咖啡生意,多年前返鄉在太保投資蓋咖啡工廠,5年前在現址投資1公頃蓋觀光工廠,希望配合嘉義縣拼觀光,給鄉親有就業機會,原有的觀光工廠位置偏僻,才選在現址投資兩億餘元,但是農地地目變更困難。

洪明寶坦言農地地目不合,不過他依法繳房屋稅、地價稅及營業稅,雇30名員工,帶動繁榮增加就業機會,希望縣府協助輔導合法,他強調,不過問政治選舉,只是接受翁章梁委託代工製造咖啡包,只是代工賺個工錢,這不是贊助選舉;品皇咖啡新聞報導後,遊客仍照常進咖啡工廠喝咖啡消費。

義竹鄉光榮國小邁入百年老校之列,東棟的教室使用卻已超過50年,嘉義縣政府有鑑於建物安全堪慮,斥資2千餘萬元重建,縣長張花冠等人主持動土,光榮國小於1937年創校至今,是一所歷史悠久的學府,曾造就多位傑出校友,如洪慶茂任職美國休士頓太空中心、洪明寶為知名的品皇咖啡負責人等。

品皇咖啡創辦人洪明寶早年在嘉義市賣水果過年圍爐菜時,經由所認識之西餐廳吧台人員引見做咖啡事業,與人合夥開咖啡公司;在台中市英才路開第一家咖啡食品原料行;創造自己的品牌-品皇咖啡,成立后政企業有限公司;成立第一座咖啡食品加工廠,幫他人代工OEM、ODM;在台中總公司培訓一群種子部隊,到各縣市設營業所。

成立第二座咖啡食品加工廠,跨出海峽到中國上海市,成立上海品珍食品有限公司,並設立上海咖啡食品加工廠,銷售中國大陸市場;台灣人喝咖啡已漸成熟,因而成立哈拉里咖啡專櫃,並開放咖啡連鎖店加盟;正式成立品皇咖啡官方網站;品皇咖啡正式開放加盟,販售咖啡食品原料;第一家加盟店在彰化縣溪湖鎮開幕;台中總公司正式成立,從西屯店遷移至公益店。

后政三廠(品皇咖啡觀光工廠)正式成立開幕,以咖啡觀光工廠呈現給觀光旅遊大眾多認識咖啡烘焙製造過程和咖啡相關知識、歷史;后政企業有限公司已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后政企業有限公司已通過清真驗證項目有咖啡豆系列和即溶系列;后政企業有限公司以推廣和教育咖啡業者為目的,會成立品皇咖啡學院來訓練咖啡師投入咖啡業界以成立后政企業大樓為目標,向前邁進咖啡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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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一名張姓女子受電話指示至ATM操作機器,巡查員警見狀,向前詢問並察覺可能是詐騙,因此明確告知張姓女子可能受騙,但張姓女子仍執意要完成匯款,在路人加入一同苦苦相勸後,終於使張姓女子意識到自己受騙,然而已損失五萬多元。

詐騙集團使用「取消網路購物重複扣款」的手法,在過去新聞報導與警方宣導下,其實已不算是難以辨別的全新詐騙手法,然而仍有民眾可能因慌張而失去判斷力。

在本案中,若警察發現詐騙正在進行,可是在勸導下,受騙人仍執意領錢、匯款,民眾也許會心急地想問:警察能否為了防止當事人受詐騙,採用更進一步的手段,強制制止受騙民眾的匯款行為呢?

警察職權依法執行 限制人民須符合比例

從《警察職權行使法》來看,第28條規定:「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根據法條看來,受詐騙人在領錢、匯款時,受到財產權的侵害,警方為了制止,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但到底可以採取怎樣的措施呢?進一步來看,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因此,警察採取的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手段必須要能達成目的,並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且要衡量造成的損害與目的間的平衡。

以本案位在ATM現場「攻防」的情況來看,警方口頭勸導並無問題,但若當事人仍執意匯款,警方做出動手制止的動作,是以為保護當事人「財產」而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在法益保護的位階上,自由法益是高於財產法益的,因此會面臨比例原則審查的問題。所以,在實務上,多見警方選擇不斷的口頭相勸,說服當事人回心轉意。

然而,若警察僅年菜網路是做出阻擋的動作(例如:用手阻止當事人操作ATM),對人民應是極小的侵害,但畢竟民眾若執意要匯款,仍是當事人的自由;如果警方明顯逾越必要的程度,就會侵害到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詐騙集團手法日新月異,社會上也持續有人受害,警方由於常接觸相關案件,對詐騙事件有更高的敏銳度,沒有強行制止也是基於職權行事,而接到電話的當事人若無法確認真偽,也建議可先行打電話至反詐騙專線求證,避免成為詐騙集團的受害者。

原文出處: 女子遭詐騙仍執意匯款!警察可以出手阻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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